九年制义务教育在龙岗“新亚洲花园”可有可无?!
相关链接: 一封业主来信:深圳某开发商还有良知吗!?(图)
读了“深圳新亚洲花园”业主的投诉——《新亚洲花园1300多户小孩何时享有义务教育权利》( 即“新亚洲人”给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教育局的一封公开信),我们不禁对深圳龙岗区政府规划和教育部门产生了这样的质疑——难道在深圳龙岗区,在深圳龙岗区的“新亚洲”,九年制义务教育竟可以这样“可有可无”?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育配套设施难道可以随心所欲,可有可无?
1、“新亚洲花园”等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时有没有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设施的配套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又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但下列项目除外:(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三)河流水系、山体滑坡的整治工程;(四)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新亚洲花园”建设项目明显不属于“三十六条”中的“下列项目除外”中的内容。)
另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还必须同时建设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一)在各种配套设施不足的旧城区或建成区进行建设的;(二)在各种配套设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开发区进行建设的;(三)在现有各种配套设施不足负担因建设单位开发而产生压力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建设为公众服务的各种配套设施的项目和数量,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新亚洲花园”等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时是应该要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方面的配套等。那么,深圳市龙岗区政府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具体实施规划时有没有考虑这方面内容呢?如果当时没有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如当时教育方面教学点的布局等问题,那么,现在打算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呢?
2、如果当时考虑了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方面教学点的布局,那么“新亚洲实验小学”的校址是否就是详细规划中学校教育教学点的具体位置呢?
根据城市规划的常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新亚洲花园”等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时是应该要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方面的配套问题的。当时如果考虑了,如教育点的配套,这个点的具体位置应该是明确的。那么,这个教学点的位置是不是就是“新亚洲实验小学”的校址?另外,“新亚洲实验小学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又是怎样的呢?“新亚洲实验小学”房产的产权属于谁呢?为什么这样的教学点非得“公有民办”呢?
3、另据“新亚洲花园”其他业主投诉——新亚洲花园原来土地面积共有59万多平方米,规划中不仅有小学部、中学部、还有一个出国前留学班,里面还有几个幼儿园。只是到了2003年11月,开发商(深圳新亚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59万平方米的宗地分为了三宗,并将其中一宗36万多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深圳市鸿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开发建设。这样,新亚洲花园事实上只有18万多平方米。原来所有规划配套的东西因此没有了,现在只建有一个小学、一个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又据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不知“深圳新亚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原宗地59万平方米分割转让的行为有没有得到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国土部门的同意?如果得到了审批同意,那么,审批同意的依据何在?难道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育配套设施就可以这样随心所欲,可有可无地加以核减了?
如果没有得到审批同意,那么,对于“深圳新亚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转让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擅自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擅自核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行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城建国土部门有没有采取相应的什么措施?如采取了措施,又是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二、“新亚洲花园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难道就可以这样被轻易剥夺?
1、承担“新亚洲花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到底为哪一所学校?
据“新亚洲人”的投诉——“虽然每到这时候,区府会有文件公布学龄儿童就近上学的原则,按政府规定的学校离我们新亚洲花园那么远(指福安小学),至少几公里路程,难道这是就近入学吗?”
照此说来,那么,“福安小学”应该是承担“新亚洲花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既然“福安小学”是承担“新亚洲花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而学校离“新亚洲花园“又有那么远,那么,为什么学校不提供接送学校的校车呢?
另据“新亚洲花园业主”的投诉——“学校(新亚洲实验小学)承诺新亚洲的业主的小孩在新亚洲学校读书比外面减一半,……”
照此说来,则“公有民办”的“新亚洲实验小学”似乎也是承担“新亚洲花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要不然,“新亚洲实验小学”何以要承诺“新亚洲的业主的小孩在新亚洲学校读书比外面减一半”?那么,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是不是真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公有民办”的“新亚洲实验小学”承担着“新亚洲花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任务呢?如果承担了,为什么接受这种义务教育的费用还要如此“昂贵”—— 每学期每位学生4千元?
总之,让人感到疑惑的是,到底是哪所学校在承担着“新亚洲花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任务呢?是“福安小学”?还是“新亚洲实验小学”?还是两所学校都在同时承担?其结果为什么会给“新亚洲花园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带来如此不便或高贵的费用呢?
2、“新亚洲实验小学”为什么要“公有民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条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既然在“新亚洲小区”内设置有“公有”的小学学校,那为何不“公有公办”?为何要“公有民办”,使“新亚洲花园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就近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理由何在?
附:
给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教育局的一封公开信
新亚洲花园1300多户小孩何时享有义务教育权利?
各市、区有关领导:你们好!
新亚洲花园从入伙以来,至今有三到四年,每到学期开学的时候,我们业主都得为小孩的事情操心。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同为深圳龙岗人,为何我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同龄儿童一样的义务教育,虽然每到这时候,区府会有文件公布学龄儿童就近上学的原则,按政府规定的学校离我们新亚洲花园那么远(指福安小学),至少几公里路程,难道这是就近入学吗?
试问在这工作非常紧张的环境里,那户家长能长期有时间一天几次接送小孩到怎么远的地方读书,记得我去年为这事跑了几次都没找到“福安小学”在那。到目前据说福安小学也还没有校车可以接送。
而仅有的新亚洲实验小学就在新亚洲花园里,为何美其名“为深圳实验教育集团属下的深圳实验新亚洲学校”,更说是龙岗区政府教育局委托深圳实验集团办学的一所公有民办学校,对次,我谩跚常不解,政府的这种安排省躐有意新亚洲的小孩就一定是在新亚洲学校读书,你们不读也得读的用意?难道能买新亚洲花园的业主就有钱,他们就必须读这种所谓的“公有民办学校”吗?对此我们不仅要问:
1,既是公有为什么要民办?
2,难道市区政府在批准新亚洲花园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时,就没有人考虑到以后的几千业主的小孩如何接受政府的义务教学的问题?
3,难道就凭新亚洲花园是所谓的高档小区,他们的小孩就该到私立的小学读昂贵的学校?
4,再者,就算新亚洲学校是个私立的学校,它的收费标准又为何比同样的私立学校高出那么多(学校承诺新亚洲的业主的小孩在新亚洲学校读书比外面减一半,而现在新亚洲的孩子是每学期每位学生4千元,请问外面的是8千元学费)?难道就因为仅仅的挂靠在“深圳实验学校”的牌子下吗?在一个还没有看到成绩的新办学校(一个学期几换同门同课老师),这样不觉得荒唐吗?
以上这些,请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考虑,在贯彻三个代表的同时,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给同样长在红旗下,生在红旗下的小孩,能享有同在一片蓝天下的阳光与雨露,让他们幼小的心灵没有阴影,也没有娇贵之情,更还给新亚洲业主龙岗区人民的一份公正!
新亚洲人
20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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