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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豪宅竟以冠他人名 香港夫妇告地产公司

  [提要]案情提要:香港人卓先生斥巨资在深买房,可刚刚住进新家就遇到了怪事———还未办好银行按揭手续却陆续接到了多张扣款回单,单上赫然写着另一个人的名字。一年多后,卓先生夫妇才查明:此房早已登记在他人名下。虽然

案情提要:

香港人卓先生斥巨资在深买房,可刚刚住进新家就遇到了怪事———还未办好银行按揭手续却陆续接到了多张扣款回单,单上赫然写着另一个人的名字。一年多后,卓先生夫妇才查明:此房早已登记在他人名下。

虽然在秘密揭开前10多天,此处房产已“秘密”变更到卓先生夫妇名下,但两人却难以继续在这套“曾有旧主”的房子里称心地住下去,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正文:

自家新房竟冠他人名

卓先生是一位香港居民,由于非常喜欢深圳的居住和经商环境,决定安居在此。经反复挑选,夫妻二人看中了中央花园玉祥阁(C)一套面积230多平方米的房间,并于2002年5月1日与开发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该房面积为235.71平方米,单价10000元/平方米,总房价为235.71万元。卓先生夫妇给付首期款为该房总价款的36%即85.71万元,余款150万元为供楼款。

该合同签订后,夫妻俩从开发商处拿到了房钥匙,并花了28万元对房子进行精心装修。2002年8月,夫妻二人高兴地住进了新房。

搬家后,卓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按合同规定去国土部门办理房子的有关产权手续及银行按揭手续,可开发商总是找出种种借口拖延。

更蹊跷的事还在后头:手续未办妥,卓先生却陆续收到该房的按揭贷款银行扣款回单,回单的借款人及还款人均显示为“徐××”。夫妻俩大惑不解,自己的新房怎么冠上了一个陌生人的名字,而且还“代”交按揭款?

卓先生找到开发商,得到的答案是:没关系,放心住下去,我们会马上为你办好产权手续。

新房“出嫁”已两年

将信将疑的卓先生夫妇在该房住了一年多后,总觉得不妥,于是在2003年5月12日委托律师前往当时的深圳市国土局福田分局查询。

查询结果让二人瞠目结舌:该房已于2001年1月27日签订原合同,备案权利人为徐××,备案时间为2001年3月2日。2003年4月30日,权利人变更为卓先生夫妇。也就是说,该房在卓先生购买之前的1年零4个月时,房产已登记在他人名下。这样的发现让卓先生夫妻大呼上当,一气之下,以“一房两卖”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他们在诉状中称,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有关房产手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85万余元,并因“一房两卖”赔偿原告85万余元以及房屋装修款28万元。

开发商借员工名以融资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庭审时确认了原告所述的事实,同时讲出了事情的真相:公司在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前,于2001年将此房以公司职工徐××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抵押借款,款项用作公司的流动资金,所以,2001年1月该房产就备案登记在了徐的名下。

开发商称,尽管如此,在原告起诉前,该房产的权利人已由徐××变更为原告,公司这样做主要是套现银行款项,并没有影响原告对房产的使用,也没有影响原告对房产主张权利,并未一房两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原告起诉之前,涉案房产已于2003年4月30日备案登记在原告名下,撤销合同的事由已经消除,原告再以已消除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撤销购房合同,理由不成立。

再者,被告以徐××的名字签订一份假买卖合同骗取银行的贷款,该行为虽然不可取,但并未使原告对房产的正常使用及其他权益产生不良后果和损失,原告与被告所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在庭审时已经实现,该购房合同并未因被告套现银行款项的行为导致被撤销、无效或者无法履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服判决上诉讨说法

一审的判决结果出乎卓先生夫妇的意料,两人马上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也有了新的内容:涉案房产虽为“一房两卖”,实际上到了上诉人手中已为三手楼,上诉人为此损失了70余万元,而且合同撤销事由并未消除。

卓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黄律师认为,首先,涉案房产在卓先生向开发商购买时,该房产已在徐××名下,开发商不曾拥有该房产,但为了实现与卓先生订购房屋合同的目的,不得已要向徐回购,回购过程属于房产二手楼交易。回购后,开发商再将该房产卖给卓先生,就已属于三手楼交易。因此,开发商即使在卓先生向其购房一年之后通过回购将房产买下,但此房非彼房,通过二、三手转让,其价格是不一样的,而如今涉案房产所在楼盘的二、三手楼比原来新房的价格下降了3000多元/平方米,这就意味着卓先生即使同意开发商变更登记办理房产手续的要求,卓先生也要为此损失70多万元,更何况卓先生一直未同意开发商的这一要求。所以卓先生请求撤销合同的事由并未消除,无论房产目前登记在谁的名下,也改变不了开发商一房两卖的事实和卓先生所受的损失。

其次,开发商与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依法成立,所有的手续完备、合法、有效,开发商自己也确认了该房屋已卖给徐的事实,所以一审法院关于他们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为“虚假的买卖合同”的认定是没有证据支持的。

此外,黄律师还认为,本案是因开发商一房两卖引起的诉争,本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判决,但一审法院只依据《合同法》进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卓先生夫妇的上诉请求。此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sz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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