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荟芳园合同纠纷案 光彩建设2380万元欲“摆平”

  [提要]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3月5日发布了关于深圳荟芳园项目合同纠纷仲裁案进展情况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全部内容。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3月5日发布了关于深圳荟芳园项目合同纠纷仲裁案进展情况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全部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因在合作开发深圳荟芳园项目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先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案号分别为:P20000395及P20040056号。

其中,P20000395已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书》],要求本公司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和剩余房产共计人民币5300多万元。

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以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其偿还本公司5300多万元款项。

(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事宜,本公司在2000年度报告、2001年度报告、2002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有关临时公告中均对P20000395号仲裁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于2004年3月6日、2004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对P20040056号仲裁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案件的最新情况

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基于长远利益考虑,经过多轮磋商,决定以和解方式解决因合作建设荟芳园项目而产生的全部纠纷。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本公司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80万元,同时双方关于荟芳园合作建房而产生的所有纠纷亦得以全部解决,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通过任何方式要求对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款项。

三、本公司履行内部批准程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月27日决定同意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和解,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签署《和解协议》并办理相关事务。

四、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本公司(甲方)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乙方)同意,在和解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380万元,用以了结甲乙之间关于荟芳园合作建房而产生的所有纠纷。双方约定,2005年6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中止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并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积极协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妥对深圳市南油酒店等处房产及设施的解除查封手续。

乙方承诺,自收到甲方汇出的最后一笔和解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终结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并应在递交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甲方送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关于终止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定文书。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对P20040056号案件的仲裁申请。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付清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全部付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书》所列明的甲方应支付款项,甲乙双方关于荟芳园合作建房而产生的所有纠纷亦得以全部解决,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通过任何方式要求对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款项。

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该协议已经于2005年1月28日生效,本公司已经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

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被查封的本公司关联企业深圳市南油酒店有限公司所属的南油酒店大厦1-9层房产和酒店设施等财产的申请。

本公司于2005年3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5-14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截止2005年3月3日,上述财产已经被全部解封。

本公司同时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5-14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的执行。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和解是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后进行的审慎决策,有利于降低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公司摆脱旷日持久的仲裁案,集中精力发展业务。同时,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关于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本公司控股股东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01年3月作出承诺,在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中本公司或有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就P20000395号案裁决结果而言,对本公司财务影响仅限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损失。本公司已经于2003年度计提了上述事项的赔偿支出人民币1000万元。因此,对本公司2004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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