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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业内人士: 对七部委新政还有一些不解之处

  [提要]5月12日上午,国务院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购房要实名”、“期房禁转让”、“占地一年不开发,将征土地闲置费;两年不动工,收回使用权”、“房价、套型为土地出让

5月12日上午,国务院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购房要实名”、“期房禁转让”、“占地一年不开发,将征土地闲置费;两年不动工,收回使用权”、“房价、套型为土地出让设限”……该政策在福州房地产界引起极大反响,福州搜房采访了几位在福州颇具知名度和实力的房地产专家、开发商及策划人。

福州汇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祖传:对地方政府是一个大考验

 新政被当作一剂良方用于医治在全国漫延开来的“房价爆涨”病,开方者希望能够藉此打击违法炒房行为,抑制房价过度上扬。这副面向全国开的药用在福州又会起到什么作用呢?我个人认为福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没有什么泡沫,一个有力的佐证是来自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数据显示,2005年第一季度福州市商品房市场供应量和成交量多年来首次下降。

不可否认,去年下半年以来,福州楼市的确出现了多年未见的火爆场面,买房卖房的声音此起彼伏。开发商的房子卖得快了,不少市民也将购房时间表提前了,但即便如此,纵观整个福州楼市,尤其是从房价的角度考量,福州的房地产市场还是非常健康的。无论怎样剖析,福州这样一个沿海开放的省会城市,著名的侨乡,每平方米三四千元的楼价都不能算高。尽管福州楼市总体上运行得很平稳,也还是存在一定比例的恶意炒作行为,这些因素不加以控制的话,就会纵容投机者,使整个市场需求被人为扭曲,误导开发商的决策,扰乱市场前进的步伐。因此,福州市场需要新政,对于福州来讲,新政也算来得及时。不过在出台细则的时候,对地方政府的能力是一个大的考验。

福建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映辉:希望没有下一次的重申

我认为新政出台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具体细则上要有可操作性。其实这次的新政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新政,有些内容甚至是前几年重申之后的再重申,因此开发商更关注你这个政策的可行性和政府的执行力度。

我们一条一条地看。先说这个被认为最具可操作性的实名制购房吧,主要的目的是限制买两套以上房子的人享受优惠房贷政策,可是如果一个人在这个城市买一套,在那座城市买一套,你又怎么去控制呢?恐怕还要实现全国范围的联网才行。众所周知,福州现在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尚无法做到相互开放,信息共享,更不要说城市之间了。信用体系的建立在中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二是占地两年不开发就要收回土地这条,为什么重申了多年还是搞不定?这里面有很多错综复杂的关系没有理顺。就是现在的拍卖地不是也有不少地方政府交不出净地吗?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不仅仅是开发商单方面的问题。如果政府不能真刀真枪地执行这些政策,就只能等到下一次再重申了。

三是禁止期房转让这一条,确实能够打击不少的炒房者,但其中也可能对一些因客观原因真正需要退房的购房者造成困扰。有的人刚签了合同就出现家庭变故,无法继续供房,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一刀切的话又如何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再有就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出让土地提出房价、套型等控制性要求”就更离谱了。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开发商为一块地定价全都是市场行为,要从成本、周边的环境条件、产品档次、客户层次等诸多方面考虑,即便如此,开出的价也常是试探性的。政府部门能以什么样的权威性、专业性来定价来服众呢?

鼎力营销顾问公司董事长袁晓龙: 新政带来些许困惑

七部委的新政策让我产生了一些困惑,希望说出来与大家商榷。

商品房,既然是一种商品,就应该赋予它特有的商品属性——流通与交易。禁止期房转让,就是禁止或限制商品的流通与交易,是违反完全市场经济规律的。是不是该这样理解?不知经济学家们是否还有其他的解释?

房地产消费行为是由自住型购买与投资型购买组成的。而投资型购买即房屋买卖,属于一种家庭理财的投资方式,并无违法。所以一概不许大家投资,会不会有点强硬?我们的股市可算是前车之鉴,保持投资者的信心至关重要。

投资商、开发商是地产项目的投资主体,无论是投资分析、资本运营、项目规划等方面应该都比目前所谓的“专家”与政府主管部门更权威。房地产商是根据完全的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所生产的产品,至于做大户型还是小户型,卖高价还是低价,完全是依市场而定的。《意见》里说,“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这样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来开发,是不是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房地产主管部门又不投资,其决策的风险用什么来承保呢?

责任编辑/fuzhou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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