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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地产诚信公示系统启动

商品房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一手在售楼盘今年6月30日前须完成,二手房限期是12月30日

商品需明码标价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然而在绝大多数社会商品已实现明码标价的同时,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最大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却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在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市工商(物价)局、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商品房的售价、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等都不能由开发商口头承诺,而必须实行公开明码标价。

收什么不收什么明白消费

根据《通知》,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企业包括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等,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的商品房,应当向消费者标示楼盘名称、开发经营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坐落位置、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每户配置停车位的比例、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总售价、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从事二手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楼盘名称、户型、朝向、装修情况、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总售价等相关内容。同时应在其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中介服务费和其他相关收费的收取方式、收费比例或收费金额。

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消费者有约定物业收费标准的,还应将物业收费管理单位、收费标准等标示;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或其他名目预付款的,也必须标明收取方式、收取金额等内容,让消费者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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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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