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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适房未满五年 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房天下论坛  2008-02-20 07:23

●“新房”确需出售按原价回购;满5年须补70%差价;已购经适房上市政策征求意见

●“老房”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要补交10%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住保部门优先回购

本报讯 昨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政策也开始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已购经适房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新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满5年的经适房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但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等价款。

政策区分“老房”“新房

昨日开始征求意见的新政策区分了“老房”和“新房”,其以政策发布之日为节点,之前或之后签订购房合同,按照两个办法执行。

新房”(政策发布之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方面,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新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低价出售按指导价算价差

如果是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后,则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户口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如果出售经适房的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商品房指导价格,则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补交差价可获商品房产权

由于经适房是有限产权,因此按照市场价购买的二手经适房能否获得完全产权,一直是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昨天发布的政策中规定,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的已购经适房,可以取得商品房产权。

此外,房屋的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然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满五年“老房”可市价出售

对于政策发布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老房”满五年后,按市场价出售的要补交10%的差价。

对于市民此前已经购买的经适房,未满五年的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将按照“新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原价出售或由住保部门回购。同时,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将予以退还。

满五年的“老房”则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与“新房”不同的是,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则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适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与“新房”的办法相同的是,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适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征求意见稿确定出售或回购经适房办理程序

申请家庭可原价购二手经适房

- 政策解读

本报讯 对于“新房”如果未满五年要原价出售的,昨天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出售或回购的办理程序。已经通过资格审核摇号的经适房申请家庭,可以直接按照原价购买别人出售的二手经适房。

新政策拟规定,如果是已购经适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产权人首先要向户口所在区县住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之后,区县住保部门将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新的购房人。而如果该购房人放弃购买的,则继续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新的购房人在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可以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保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买卖双方要持购房合同、区县住保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此外,对于区县住保部门按原价回购的已购经适房,产权人首先也要向区县住保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材料。然后由区县住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

随后,区县住保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将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保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而回购的住房则将继续向符合经适房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

观点及市民反应

- 观点

新政应多方考虑

本报讯 对于新政策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房协学术委员会委员蔡金水认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今后货币或贬值、物价是否上涨等影响。蔡金水说,对于满五年上市的经适房要交70%的差价,很多市民都提出,这只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制定的比例,应该考虑到货币贬值或物价上涨的影响。

- 市民反应

不应追溯“老房”

本报讯 此前已购买经适房的李先生昨晚表示,任何新政策都不应该追溯以往,因此此次的新政策也不应该对“老房”的再上市进行规定。“我们当年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只有购买条件的限制,合同中并没有再上市要受限制的条款,为什么现在又要规定?新政策只应该规定今后购买的经适房,这样大家可以有权去选择是否购买。”

集体户口者禁购经适房

- 相关新闻

本报讯 昨日,北京市建委信访办主任魏霞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表示,按照现有的政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必须是拥有北京常驻户口3年以上,集体户口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魏霞表示,目前,北京尚存在两个夹心层,一是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夹层;一是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一个夹层。今后,针对后一种夹层,市建委下一步将扩大廉租房的覆盖面积。同时,北京将研究政策性的租赁房,这样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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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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