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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莞惠置业"限贷"不"限购"谨防开发商设圈套

房天下  作者:石真真  2010-11-29 16:54

[摘要] 颜宇丹律师强调,虽然异地置业者可以退房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毕竟维权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提醒深圳人到外地置业时要考虑自己的资金状况,是否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假如没有这个条件,要放弃到外地置业的想法。

二次调控组合拳重磅出击,深圳客被“限购”推向周边城市,据房天下调查显示,限购令后56.6%的网友有赴周边城市置业的计划, 且莞惠地区。“限贷”不“限购”对于深圳客来说,可谓是大优惠。然而,很多转战惠州、东莞地区的深圳客却不料掉进开发商早已设计好的陷阱里。

据房天下律师团成员颜宇丹律师介绍,近日连到三起深圳人莞惠买房上当受骗的买卖纠纷。

案例一:在深圳工作多年尚未取得深圳户籍的当事人张先生,目前购有一套住宅自住。由于不能再在深圳购第二套房,一家中介便建议他到东莞的长安。

考虑到长安是东莞市厚街、虎门、长安三大强镇之一,加上售楼小姐巧舌如簧的游说,很多看房的深圳人立即下了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在咨询了贷款事项并得到肯定答复后,张先生也没细看认购书内容就签字并交了3万定金。

回深圳后,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张先生在递交了一些申请贷款资料后,被告知他没有东莞户口,属于异地置业,应补交一年东莞社保才能贷款。由于张先生不愿交深圳、东莞双份社保,因而他的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而开发商则通知他如果不按时签订正式合同,将没收定金。

案例二、三: 两位在深圳工作的80后的男青年,在惠州淡水游玩时遇上了一个看房团。在业务员的游说下跟随看房团一起到大亚湾的一个在建楼盘。在售楼小姐的热情讲解和前景分析下,置业的二位没留意到异地置业者限贷的房贷政策,就匆忙各自交了3万定金。

同样,2位80后也因异地置业被当地银行拒贷,而开发商拒不退定。

据颜宇丹律师介绍,以上3个案例中当事人购房都属于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但颜宇丹表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像以上三位当事人一样,因国家政策贷不到款,只要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贷不到款时购房者应一次性支付房款的条款,购房者仍然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

颜宇丹律师强调,虽然异地置业者可以退房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毕竟维权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提醒深圳人到外地置业时要考虑自己的资金状况,是否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假如没有这个条件,要放弃到外地置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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