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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具虚假证明骗购保障房 重罚单位10万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4-27 09:21

[摘要] 市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对原保障性住房条例作了9处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将安居型商品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范畴,加大了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关人士认为,这些举措,将有利于解决我市“夹心层”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市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对原保障性住房条例作了9处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将安居型商品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范畴,加大了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关人士认为,这些举措,将有利于解决我市“夹心层”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将报省,经批准后实施。

安居型商品房写入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条例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骗租骗购行为区分处理

加大对骗租骗购保障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中之重。原条例规定是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公众普遍认为,该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稿要严得多: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将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期限从3年延长至终身。

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关于终身不再受理骗租骗购申请人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过于严格,建议从以人为本的精神出发,予以修改。记者注意到,表决稿部分采纳了委员的建议——对骗租者有所放宽,不实行“终身处罚制”;对骗购者“宽严相济”,既有终身禁购处罚,也允许其十年后可再次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根据终通过的《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加大对责任单位

的处罚

此次修改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比如,对不符合条件的骗租、骗购申请人,从处5000元罚款提高至处骗租人3万元罚款、骗购人10万元罚款;如果是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成功获取了保障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人员,被主管部门查明后还要加处一倍罚款,也就是说,罚款额可达20万元。表决稿维持了《条例(修正草案)》罚款额度不变。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表决稿又比审议稿的规定严了一倍。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则由草案的5万元的罚款额修改为10万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来源:房天下业内论坛)

标签: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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