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宁波北仑法院近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判决了一起离婚案,终女方只获得了婚后共同还贷额的一半及房产的补偿额合计9.7万元。男方主张,讼争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他同意将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女方。
算不清的婚姻家庭账
浙江宁波北仑法院近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判决了一起离婚案,终女方只获得了婚后共同还贷额的一半及房产的补偿额合计9.7万元。男方主张,讼争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他同意将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女方。
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现在市值120万元,但双方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的补偿额,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2(3年多还款额的一半归入妻子名下)×2(房屋2倍)=9.7万元。
尽管没有看到这对离异夫妇中的哪一方对此提出疑义,但我认为法院的计算还是有误。比较公平的算法是按照房屋的变现价值以及已经付出的资本金进行综合计算。在本案中,房屋原价49.9万元,现价100万元,估算还欠银行30万元本金,则变现价值为70万元。已经付出的资本金是:16万元首付+9.7万元月供(其中一半归入女方名下)。那么,女方应分得的房屋财产价值应为:9.7÷2÷(16+9.7)×70=13.2万元。
这么一个简单的算术题,连法官和当事人都算不清楚,更重要的机会成本,就更算不清楚了。案中的那位女性,才结婚3年多就离婚,自己还年轻,损失的房屋价值和机会成本不算太大。如果结婚十年以上,可能就亏大了。
还有一个机会成本,就是在城市化和通货膨胀背景下,会导致房屋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处于阶段。此案中,女方因为和男方一起还贷放弃了独立买房的机会,机会成本的损失也是难以计算的。《婚姻法解释(三)》貌似男女平等,事实上没有考虑到其中一方机会成本的损失,更没有考虑到应该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大牺牲的一方(通常是女方,由于社会分工和重男轻女等导致的背景的不同,她们相夫教子牺牲事业维护家庭的占多数)做出应有补偿,更没有考虑到对弱者(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这是不公平的。我赞成经济学家陈志武的观点:“婚姻法新解对‘婚姻’、‘家庭’制度是一种破坏,会增加人们对婚姻家庭作为一种人际制度的不信任,强化中国人向个人的回归。这本身不是坏事,但司法者是否知道该后果?”
老百姓无法改变法律,只能适应法律。那么,新婚姻法解释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直接对社会外部有影响的行为选择: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供房减少,独立供房增加。婚前各自买房的增加,间接推高房价。二是丈母娘要房子的减少,转向索取更高彩礼的多(进而转向由女方购房)。三是婚后女方向男方要珠宝玉石的多,给珠宝市场带来更多更大机会。对社会外部没有影响的行为改变,则是更多女方会要求先在房产证上署上双方名字或先协议婚前财产再结婚。也许将来,结婚宣誓的句将改成“你愿意在房产证上署上我的名字吗”?
《婚姻法解释(三)》更多的是从方便法官判案的角度出发,没有足够充分的辩论,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后果,有司法权僭越立法权之嫌。(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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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称"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不合理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岂能模棱两可
(来源:深圳报业集团)近来,婚前房产加名征税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前有报道称,对于人们的质疑,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但国税总局有关人士日前表示,暂未听闻总局正在对此进行研究,短期来看,不大可能在范围内推行此项政策。
婚前房产加名征不征税,这件事现在有点乱:
其一,有的地方不征税,有的地方征税,而且税率不一样,有的地方除了征收契税,还征收营业税;其二,对于此项征税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人们看法不一,一些地税部门认为有法可依,本就该征,但公众普遍认为房产加名征税不合情理,连房地产大佬任志强也认为这是“生财无道”。
在此情况下,人们当然希望国税总局出台具体意见,给个明确说法,以平息乱象和纷争。但是,国税总局似乎要当甩手掌柜,不研究,没说法,既不制止一些地方征税,也没有准备在推广,听之任之,任由各地自行其是。
这种态度让人匪夷所思。
一个国家的税赋应该是统一的(税率可以存在地区差别),可以征什么税、不可以征什么税、征税范围怎样确定,岂能由各地税务部门自说自话?从严格意义上说,如果“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依法应当征税,就要“应征尽征”;如果“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依法不应当征税,则那些征税的地方税务部门就涉嫌违法。征税是大事,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岂能稀里糊涂。
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声称,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征税的依据是《契税暂行条例》,按照《条例》条,契税征缴范围包括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相当于一方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另一方,所以要缴纳契税。但是,现实是复杂的,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大多数想加名字的个人住房其实是这种情况:一个人婚前买房,只是付了首付,要还清房贷还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意味着,大部分房贷需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尽管名义上是“婚前房产”,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实是婚后“购买”的,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三),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及婚后房产部分,为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一方须补偿另一方),即这套房子夫妻双方都有份,都是房产的拥有者。既然如此,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权属转移,就谈不上赠与,就不应该缴纳什么契税。
对于那些婚前已经还清贷款的房产,婚后加名看上去是赠与,但这种夫妻之间的赠与有其特殊性——由于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夫妻双方还要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受赠一方无法将一部分房产转变成个人财产,因此,这种赠与是一种没有完成、没有生效的赠与。就像一个人承诺死后捐献器官,还签订了协议,但只有等他死后协议才能真正生效,捐赠才能完成。针对尚未完成、生效的房产赠与征税,恐怕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本义——如果夫妻一辈子不离婚,这种赠与就是有其名无其实的,征哪门子税?
当然,该不该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征税,我们说了不算,地方税务部门说了同样不算,所以希望国税总局拿出具体意见,给个明确说法。对于这个问题,国税总局不能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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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婚姻关系趋于契约化 爱情是爱情财产是财产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8月29日讯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父母给儿子买房子,没有儿媳的份儿”。近,聊得热的莫过于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让已经结婚或将要结婚的人对待婚姻财产问题产生了不小的争议。 婚姻规则改变女性要经济独立
即将结婚和已经结婚的人,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觉得婚姻规则改变了。从古至今,我国一直是以男性为主要生产力的社会,虽然现在男女平等,但是多数女人婚后仍以家庭为重,事业的主力军仍是男性。这次的《婚姻法》解释,是否将颠覆以往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主要生活方式,更多的女性或许将重视其事业的重要性。
梳理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可以发现,从一夫一妻制到强调个人财产的的保护都有着进步和现代化倾向。1980年《婚姻法》进行次修改,“夫妻共同财产”概念的出现,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些司法解释更加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的权利,在涉及财产问题上,更多地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保护原则,显示出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
在婚姻关系中,多数女性是随着年纪的增长,重心逐渐倾向于家庭,在事业中的价值逐渐降低,男性则是经验阅历的积累,达到事业的。男性创造财富,女性在经济上大多会依附男性。如果婚姻出现问题,以前女性会至少分得一半的财产,男性也会因为财产问题对婚姻变得谨慎。
《婚姻法解释3》出台后,记者采访过程中,多数受访女性认为,现在年轻人易冲动、婚姻不稳定等因素,不得不对未来进行多重打算,将调整自己的人生规划,会更加注重事业发展,保证婚后的经济独立,在结婚买房的问题上多数打算执行“AA制”原则,以免日后出现“女性净身出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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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并非亵渎爱情
采访中,正打算结婚的黄女士对记者表示,目前两人正商量拟一份“婚前协议”,这对日后婚姻是一份保险,对双方父母也是一种交代。曾经认为结婚就是一辈子的事情,《婚姻法》只适用于离婚家庭,但是现在看到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例,发现谁都没有办法预知未来,为了婚后能更好地生活,才会想为婚姻上一份“责任险”。
爱情是爱情,财产是财产,能将爱情和财产分开考虑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年轻人,曾经认为“结婚了,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的观念在婚姻生活中或许会被逐渐淡化。
对于中国的年轻人结婚来说,房子的归属是现在绕不开的一大问题。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无外乎两种:是不断攀升的高昂房价,房子成为婚姻中重要的资产;二是离婚率逐年升高,当代人追求婚姻的质量以及年轻人易冲动,结婚之后过一辈子不再是普遍情况。
既然婚姻无法预知未来婚姻怎样,在结婚之前不如就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有能力者尽量在购房时首付款双方一起付,实行“AA制”,就不会存在此问题。
业内律师认为,在财产问题上,西方的《婚姻法》更注重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靠协议保障自己的财产。美国就鼓励夫妻双方签署协议,一旦离婚,就可以根据协议分割财产。
新《婚姻法》或许会改变中国人的婚姻态度。业内律师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以带来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人们选择配偶的态度发生改变,妄图跟有钱人结婚然后在离婚时大赚一笔的人将减少;另一方面是为了财产问题犹豫不敢离婚的人可以快速作出决定,因为现在他们可以带着自己的财产离开。
婚姻是否幸福是由两个人一起经营得如何所决定的。每个人终依靠的还是自己,无论男女,只有做到经济独立才可以谈平等、谈爱情,只有这样,走进婚姻的才不会觉得依附于别人。所以说,婚姻是爱情的归宿,而不是一场赤裸裸的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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