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昨天,市规划国土委提供的材料指出,深圳存在的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土资源部文件所称的“小产权房”,将按照市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决定及即将由市政府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深圳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昨天,市规划国土委提供的材料指出,深圳存在的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土资源部文件所称的“小产权房”,将按照市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决定及即将由市政府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据了解,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我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权实现了从国家和农村集体的二元结构到国家的一元结构的转变。而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销售的商品住房。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在我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本质区别。
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2日,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普查总量为37.94万栋,占全市建筑物总量的55.93%;总建筑面积4.05亿平方米,占全市建筑物总面积的49.27%,总用地面积131.45平方公里。我市每年产生的违法建筑数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围绕1万栋上下波动,并出现了三次高峰期:次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第二次在90年代后期,第三次出现在2003年左右。次与上世纪90年代宝安县撤县改区为同一时期;第二次与原特区内城市化转地为同一时期;第三次与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转地为同一时期。
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市常委会已于2009年6月颁布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正在审议之中。“市政府可能很快就会发布该细则,其效力层级为政府规章。”(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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