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深圳将“试点以整体租赁方式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资房、城中村村民自建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渠道”。这一举措,为探索保障房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可以迅速形成有效住房供应,有利于加强社区管理,有利于统筹利用存量资源,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
今年深圳将“试点以整体租赁方式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资房、城中村村民自建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渠道”。这一举措,为探索保障房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可以迅速形成有效住房供应,有利于加强社区管理,有利于统筹利用存量资源,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
日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提出,今年深圳将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4万套,并“试点以整体租赁方式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资房、城中村村民自建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渠道,就近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人才”。
这一举措,为探索保障房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一是可以迅速形成有效住房供应。城中村村民房是已经建成的住房,很多城中村村民房地理位置优越,通过整体租赁,可以立即形成有效的住房供应,不像新建保障性住房,选址难、成本高、周期长。
二是有利于加强社区管理,解决城中村小区存在的隐患。通过整体租赁,统一管理及加强社区服务配套,可以极大改善城中村小区的卫生、治安和社会状况,因而改善社区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居住质量。
三是有利于统筹利用存量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中村房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也花费了大量建安成本,不可能完全拆除,将有条件的城中村小区纳入保障房渠道,有利于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作为一个新事物,将城中村村民房纳入保障房供应渠道,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操作办法。如加强与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制定更加细化的准入标准,制定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配套的办法,制定科学可行的经营管理和分配方案,等等,以确保项目的实施和正常运转。另外,还可以考虑对城中村村民房采取整体赎买的办法。
将城中村村民房纳入保障房供应渠道,发挥其积极作用,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这一办法仅仅涉及到城中村村民房的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没有涉及到其权。城中村村民房问题的根本解决是一个涉及到土地产权、土地管理、房地产租赁和房地产税制的复杂问题,需要更加系统、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因而,将城中村村民房纳入保障房供应渠道,并不涉及其产权的“转正”问题,它仅仅是在根本制度安排出台之前,为提高城市居民住房福利所做的一种权宜性安排。从长远来看,城中村村民房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与成熟完善的房地产权利和义务(税收)体系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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