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扬州市财政局、市房管局联合出台通知,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此通知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购房人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购房屋所在区负责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
昨日,扬州市财政局、市房管局联合出台通知,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此通知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购房人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购房屋所在区负责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凡是申请奖励的成品住房,必须为个人在本通知执行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的、且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载明为成品住房的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透析扬州"新政"
什么是成品住房?
就是通常说的“非毛坯房”
什么称之为“成品住房”呢?昨天,记者从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孙蔚处了解到,“成品住房”是指套内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毛坯房’。”
哪些住房可获奖励?
其间个人从开发商新买的
同时,记者了解到,申请奖励的成品住房,必须为个人在本通知执行期间(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的,且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载明为“成品住房”的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如何发放奖励?
按面积发4‰-6‰的奖励
那么,个人在本通知执行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的成品住房能享受多少奖励呢?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孙蔚告诉记者,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按建筑面积划分三类奖励办法: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6‰的奖励;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5‰的奖励;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4‰的奖励。
孙蔚介绍,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合同价款仅指房屋本身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公共维修基金等价款。
奖励金由谁发放?
区相关部门发放奖金
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各区房管部门负责发放;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发放。江都区、化工园区可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怎样申请奖励金?
签合同3个月内应申请
“购房人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购房屋所在区负责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孙蔚称,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申领表;2.购房人身份证明;3.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购房;5.房屋契税交纳证明;6.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成品住房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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