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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售自有住房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新闻网   2013-03-01 20:38

[摘要]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厅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和预期管理,以及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厅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和预期管理,以及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按照通知要求,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此外,在税收政策方面,除了加快推进房产税试点扩围外,通知还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通知指出,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

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区域内向其售房。

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通知明确,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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