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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 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深圳新闻网   2014-04-11 09:00

[摘要] 近期,国家住建部发布消息,将深圳等6城市列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为加快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主任锋建议,应在扩大共有产权住房适用人群范围、规范户型标准、规范定价与建设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近期,国家住建部发布消息,将深圳等6城市列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为加快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主任锋建议,应在扩大共有产权住房适用人群范围、规范户型标准、规范定价与建设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它与我市正在实施的安居型商品房政策基本一致。在锋看来,从我市过去实行的购买型保障住房形式看,我市曾经实施了福利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多种形式的购买型政策性住房制度,并于2011年创新实施了安居型商品房制度。他建议,今后统一我市购买型保障性住房的名称,将目前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安居型商品房并轨,一律称为“共有产权住房”,并按统一的建设管理模式进行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另外,建议扩大共有产权住房适用人群范围,适度调整我市安居型商品房政策中的有关规定,将共有产权住房适用人群范围调整为: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户籍但连续缴纳本市社会保险5年以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从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且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等。此外,借鉴香港等地经验,应当对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者的收入进行限定,按照适应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房价收入水平测算,以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作为申购标准。

为加快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锋建议,还应规范定价与建设模式,因为限定价格是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关键。开发此类住房,就是为了让买不起市场商品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实现购房需求。结合本市土地资源紧缺的实际,可采取城市更新配建、企业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为主的土地供应方式,建议共有产权住房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年度住房供应总量的25%;适度将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健全的地块优先用于该类住房建设。

产权问题是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建立的基础。锋建议,在共有产权住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合同签订时,明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商品房价的折扣幅度(一般为30%-50%)为政府所拥有的产权份额,其余为开发商产权份额;在其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时,购房合同及房地产权证中亦应明确购房者与政府相应的产权份额,明确其共有产权性质,此类住房的产权证一律按红本产权证发放,但应注明政府与业主个人的产权份额及其流转、使用、处分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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