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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不予确权 两万栋违建1年内处理完

深圳新闻网  2014-04-12 08:09

[摘要] 市查违办综合办相关负责人孙玉龙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深圳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历史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建筑,以经营为目的的非法房地产开发建筑,性质、情形与小产权房基本一致,是不予确认的。

深圳历史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于4月份全面铺开,除福田、罗湖、盐田外,其他7个区都有部分区域纳入试点工作范围,包括南岭、清湖等13个社区。

在2014年4月10日上午,深圳市查违办召开全市历史违建处理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据悉,试点区域包括21831栋历史违法建筑,建筑面积2472.31万平米,用地面积773.84万平方米。

深圳小产权房不予确权 两万栋违建1年内处理完

深圳市查违办综合办相关负责人孙玉龙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深圳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历史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建筑,以经营为目的的非法房地产开发建筑,性质、情形与小产权房基本一致,是不予确认的。

南岭、清湖等13个社区纳入试点范围

1年内完成21831栋违建处理工作

在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违法建筑处理试点范围包括: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和南岭社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村社区;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坪山街道六和社区;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大鹏新区新大社区。试点区域包括21831栋历史违法建筑(含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建筑面积2472.31万平米,用地面积773.84万平方米。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自2014年4月1日起一年内完成。试点区域在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补申报工作,2009年6月2日以后新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纳入补申报范围,已申报的历史违法建筑不得重复申报。

试点区域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历史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工作。

“通过处理,将这些历史违法建筑纳入法制化的框架内,使它们有法律保障,和全市用地、房屋管理一体化”,深圳市常务副市长吕锐锋在会上表示,深圳将通过一年的试点,摸索经验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原村民一户可确认3栋仅有1栋可拿红本

原村集体统建搂确权对象为村集体

对符合处理确认条件的历史违法建筑,按照《实施办法》依法予以确权,历史违法建筑经处理确认、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以下情况可申请转为商品性质: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商业、、生产经营性历史违法建筑;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业、、生产经营性历史违法建筑。

《实施办法》,原村民一户可处理确认3栋历史违法建筑。其中一栋可按照“一户一栋”处理原则,登记为商品房,另外两栋通过补缴地价及罚款,可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3栋以上的违法建筑不予确认。

孙玉龙表示,历史违法建筑在得到确认通知书后,要先补缴地价登记为非商品房性质房地产,符合转为商品性质条件的,若要转为商品房,需要再次补缴地价。

根据《实施办法》,原村集体统建搂补缴地价、罚款后,可进行处理确认,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孙玉龙表示,统建搂确权对象为村集体而非村民个人,“统建搂不能分割产权,如果分割产权确给村民个人,就要占用村民一户三栋的”。

此外,历史违法建筑经普查记录后依法处理前,符合相关规定的,凭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等材料办理临时使用备案,临时使用期限为5年。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历史违法建筑,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

 

小产权房不予确认

孙玉龙表示,深圳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历史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建筑,以经营为目的的非法房地产开发,性质、情形与小产权房基本一致,根据实施办法,是不予确认的。

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出现非法房地产项目以原村民的名义申请确权的情况?如果非法房地产项目以原村民的名义申请确权,要出具《自行清理房屋关系处理书》,表明该房产没有任何产权异议和经济纠纷,“就意味着购房者的产权都归到申请人的名下,存在极大的风险,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近些日子,仍然有部分房地产中介打着小产权房可确权的名义,兜售小产权房,孙玉龙提醒,小产权房不予确权,既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处理办法》的保护,中介纯属欺骗。

孙玉龙表示,原村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才是历史问题,国有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不存在历史问题,毫无疑问是要拆除的。

延伸阅读: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部分条款:

第三十四条 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6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元罚款,8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二)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的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多栋的第三栋及以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历史违法建筑,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的部分,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历史违法建筑当事人,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共同建设、申报的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对原村民所建部分按照前款相应规定办理,对非原村民所建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性、商业、类历史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20元,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

(二)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20元,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第三十九条 历史违法建筑经处理确认、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一)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在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公告基准地价的10%补缴地价;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商业、、生产经营性历史违法建筑,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缴纳地价;

(三)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业、、生产经营性历史违法建筑,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地价。

已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已取得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的,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申请转为商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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