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门槛。住房公积金事关民生,从一开始推出就受到广大市民和媒体的关注。为了使其更加符合缴存职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各缴存职工的利益,今年3月,《提取规定》通过主流媒体、网站、微博等多种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反应踊跃,积极为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建言献策。在收到的3000多条意见和建议中,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取,租房提取额度,多套房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留存额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费等。
一、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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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详细]
三、关于购房提取:购房提取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详细]
四、关于还贷提取:首套房按实际还贷额提取
《提取规定》:“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详细]
五、关于留存额:3个月降为1个月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保存留存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即将留存下来的资金,用以确保和满足后续职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从各地住房公积金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住房公积金留存额均是从多到少;同样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不久的将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留存额也将逐步降低,甚至可能取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