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1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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