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权利意识深入人心的年代,即便是对未来的权利,公众也应有着极大的现实诉求。我们今天无数的权利实现,就是过去长期为之博弈的结果。不要说现在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本身规定就远远低于70年,即便是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在商品房开发销售周期相对漫久的语境下,业主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缩水了。
在权利意识深入人心的年代,即便是对未来的权利,公众也应有着极大的现实诉求。我们今天无数的权利实现,就是过去长期为之博弈的结果。不要说现在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本身规定就远远低于70年,即便是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在商品房开发销售周期相对漫久的语境下,业主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缩水了。也就是说,住宅70年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权利实现问题。
及时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来弥合此前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这是法制建设无法绕行的选择。《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其的价值指归,也就在于对那些土地管理中目前尚不明晰的地方,进行制度补充与完善。这实际要求,对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的续期,不能再留下太多的空白,让老百姓在无法预期的想象中去耗费精神。遗憾的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实际上就是在把清晰明确的规定转化为模糊空泛的表达。很显然,这种“模糊对模糊”的制度文本,无法起到法制完善的功能,只能说明立法精神品质的倒退。
这样的立法,只能让无数捧着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业主,想不明白在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到底是否需要重新掏钱买地?而这些年,有关地方政府“以地生财”造成房价高企的现实,更容易让公众担忧,即便是在未来把房屋保养得百年不腐,也未必能够承受再次使用住宅土地的成本。毕竟,谁知道这样的规定背后,是否会出现套利和寻租的空间呢?这样的担忧,说到底,就是对权利的无法预期,就是对公权在私权问题上态度缺乏信任。
权利的实现是靠法律制度保证的。然而,太多的立法滞后不前,太多的法律弹性空间过大,太多的法律不具备可操作性,都让无数公众失去太多原本属于他们的权利。这实际要求,未来的权利,必须是在现在就能“看得见的可实现的权利”。所以,对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如何续期,我们绝不应在法律的那些模糊空泛的“预留空间”里漫漫无期等待,那样的话,保不准一觉醒来,你就会发现,自己真的因为续缴不起土地使用费用,从那间原本属于自己的屋子里被“扫地出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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