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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府旧城改造 拆迁补偿收入可享政策

深圳报业集团  2011-08-09 07:50

[摘要] 拆迁补偿收入可享政策。

拆迁补偿收入可享政策

为支持政府旧城改造,国家对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给予了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为帮助市民了解相关政策,本报特邀市地税局咨询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解答。

一、福田区吴先生来电咨询:目前所居住的小区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的,政府规划进行改造,协调拆迁补偿款的问题。问:业主取得旧城改造的拆迁补偿款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吗?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428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罗湖区郭小姐来电咨询:A小区为城中村改造区,B小区为安置区。由于某种原因,B安置区由政府出地,企业出资金进行开发,建成后,由出资企业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问:开发公司安置给拆迁户的安置房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开发公司安置给拆迁户的安置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安置房若是其开发的商品房,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安置房若是其购置的产权房,可以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减除房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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