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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

中国广播网  作者:孙莹  2011-08-12 16:14

[摘要]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政复议或诉讼。

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中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不是共同财产。

另外,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

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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