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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买房遇"限购"无法办理过户 买家告卖家

广州日报  作者:王纳  2011-08-16 10:13

[摘要] 去年9月底,房女士和林先生、薛小姐签订合同,购买其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并交纳了2.5万元定金。同月30日“限购令”骤出,房女士称自己作为已购买二套房产的深圳户籍居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在去年9月底,房女士和林先生、薛小姐签订合同,购买其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并交纳了2.5万元定金。同月30日“限购令”骤出,房女士称自己作为已购买二套房产的深圳户籍居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双方闹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规定9月30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者,可凭银行转账凭证办理过户,因此房女士没有被限购,其行为构成违约,卖方不应返还其定金。房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买房者:

“被限购”无法办理过户

据买房者房女士诉称:去年9月26日,她通过中介和林先生、薛小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托管协议》,购买对方在布吉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并刷卡交纳了2.5万元定金到地产中介处,地产中介将其中2万元转给了卖方。

没想到同月30日,市政府公布“限购令”,规定“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

据房女士称,她已购买了两套房产,因此属于“被限购”对象,无法再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房女士遂将林先生、薛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2.5万元定金。

卖房者:

买家完全可以履行合同

而卖房者林先生、薛小姐则认为,是因为房女士一家认为房价会降,之前就提出过解除合同。“限购令”出台,正好给了房女士不履行合同的借口。何况房女士是通过地产中介的银行刷卡机,将2.5万元定金打入中介账户的,有银行转账凭证。市政府去年10月21日又出台了“宽限令”,规定:9月30日以前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不含现金支付),可凭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到市房地产权登记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这意味着,房女士完全可以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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