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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维权四大误区 避免白费精力输官司

新闻晚报  2011-10-30 16:25

[摘要] 近日,松江法院在审理一些房屋纠纷时发现不少购房者因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维权方法不对路,结果搭了精力又输了官司。为此,法官提醒,业主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后,应当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避免维权误区。

日前,松江法院在审理一些房屋纠纷时发现不少购房者因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维权方法不对路,结果搭了精力又输了官司。为此,法官提醒,业主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后,应当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避免维权误区。

误区一:交房时不接收有质量问题房屋 开发商就构成交房

业主楼先生花了600万元在松江区洞泾镇购买了一套别墅,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房屋应于2010年5月8日交付。但在交房当天,楼先生发现房屋地板、墙壁存在多处的洇湿、积水等问题,于是楼先生便拒绝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直到2011年1月,房屋才整改完毕,楼先生也接收了房屋。

他认为开发商交房长达200多天,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4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楼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法官点评:一般情况下,商品房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该房屋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形式要件。业主验收时发现房屋存在大面积渗漏或出现结构性问题可能严重影响到业主正常使用房屋的,业主有权拒接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维修,因房屋维修造成迟延交付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交房违约责任。但如果业主验收时发现房屋存在小的质量问题,则属于房屋保修范围内,并不影响房屋的交付使用。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

误区二:维修房屋是物业公司的责任

一业主汪先生在泗泾镇购买了一套房屋,入住一年后,汪先生先后发现房屋的屋顶出现裂纹,卫生间瓷砖开裂,南面卧室发生渗水。物业公司也多次上门维修,但维修后卧室渗水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物业公司告知他应与开发商协商处理。直到2010年汪先生才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先生主张维修的部位已经过了保修期,驳回了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法官点评:不少业主认为对房屋进行维修是物业公司的问题,却忽视了房屋质量问题实际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就房屋的各类质量问题规定了保修期限,如房屋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限届满后,开发商便不再负有免费维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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