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旧住宅区更新,应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旧住宅区更新,应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实施细则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意愿征集。 深圳商报记者 姜志强 摄
图为某开发商在罗湖一个老旧小区设立更新咨询处,而实施细则明文禁止开发商提前介入。 深圳商报记者 姜志强 摄
●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方可进行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用地,应当大于一万平方米,用于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面积,应大于三千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用地的15%。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四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应整村划定为改造单元。
新年伊始,我市城市更新大大加速。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和市规划国土委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意愿征集,并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开发商不得再进入小区进行改造意愿收集。
对城市更新办法进行细化和补充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由此实现了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由以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为主要对象,向全面城市更新的跨越。此后,我市又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包括《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以及《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对促进和规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昨日公布的实施细则共六章77条,作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配套性规定,细则从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性和提高操作性的角度,对办法中已有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和深化,优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并针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以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同时,细则还与国家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保持衔接。
据了解,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中,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法制办通过部门意见征求、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细则的成果中进行充分吸纳,保障了《细则》制定的科学性。
延伸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