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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深圳城市更新 旧住宅区改造由区政府主导

深圳报业集团  作者:谭建伟  2012-02-08 09:01

[摘要] 1月2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以市政府2012年一号文件形式正式发布。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细则》对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多个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旧住宅区改造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推进,改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1月2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以市政府2012年一号文件形式正式发布。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细则》对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多个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旧住宅区改造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推进,改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福田旧城改造项目使老城区逐渐焕发出新活力。深圳特区报记者 陈富 摄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颁布施行。《细则》作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配套性规定,重在对后者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在《细则》的起草过程中,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法制办,通过部门意见征集、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界的建议,保障《细则》制定的科学性。

据了解,《细则》加大了城市更新支持力度,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事业性收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介绍,《细则》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五方面: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缩短工作时限,加强进度;强化公众参与,实现规范操作;坚持市场运行,强化政府引导;明确部门分工,实现管理下沉。

旧住宅区改造模式的转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细则》做出明确规定,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按照这一规定,全市旧住宅区将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此举既有助于改变一度出现的旧住宅区改造乱象,又有利于整体规划和保护原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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