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动员会上获悉,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中,在对历史用地的处置问题方面,明确了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动员会上获悉,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中,在对历史用地的处置问题方面,明确了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仍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任在会上对《暂行措施》进行了解读。
历史用地清理后,80%交股份公司用于更新
针对目前已完成审批的项目大量累积的现状,《暂行措施》主要从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城市更新地价政策、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对策。
《暂行措施》明确,城市更新涉及历史用地的适用范围为以下三个条件的建成区:一是在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二是属于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的用地;三是用地手续不完善,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编者注:一般为现在的社区集体股份公司)作为的土地确权主体。
市规划国土委主任幼鹏介绍,《暂行措施》是为了解决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历史用地处理问题,而不是对历史用地处置的全面铺开,体现了在一定范围内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
在对于历史用地的处置方式上,《暂行措施》明确了采取“房地分离、确定权益”的处置方式,即地上建筑物等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清理,土地按照确定权益、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政府和继受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此外,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仍应按照城市更新的一般性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针对处置后土地的出让,《暂行措施》也有明确,即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在地价方面,《暂行措施》参照了原城中村政策规定,明确该部分用地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
幼鹏表示,10%的部分用作对继受单位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与每一栋房屋进行申报、接受处理、缴纳地价和罚款的做法相比,更为简洁高效,符合通过城市更新一揽子解决历史问题的原则。同时,经过测算,相比通过“两规”、“三规”等政策进行历史违法建筑处理,此确权方式更多地保障了政府和公共利益。
《暂行措施》还明确,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确定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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