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市2009年后由市房地产权登记核发的62万本房产证,因核发机构不具备法定职责,被指无效,引发系列争议乃至官司。昨日,市五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正式对这62万本房产证的“合法身份”予以确认。
日前,我市2009年后由市房地产权登记核发的62万本房产证,因核发机构不具备法定职责,被指无效,引发系列争议乃至官司。
昨日,市五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正式对这62万本房产证的“合法身份”予以确认。
两种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据了解,2009年以后,我市以市房地产权登记名义核发的房产证有62万余本。
目前尚在继续发证。由于市房地产权登记不具备法定职责,这也引发了业主们的不安。
2011年8月,龙岗城19区华业玫瑰郡(小区网论坛)4号楼的3位业主,将市规划国土委及市房地产权登记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重新核发房产证。
业主们认为,事业单位不是机构,虽然可以接受规划国土部门委托从事登记管理工作。
但应以规划国土部门名义进行,由规划国土部门对外承担责任。
对此,修正案原条例修改规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房地产权登记履行职责,市房地产权登记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这就意味着登记被授权作为法定登记机构。
除授权外,修正案还对之前市房地产权登记已核发的房产证的效力予以追认,这62万本房产证与更早前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昨日通过的修正案还对原《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出多处修改,亮点频现,深圳商报记者下面对此一一回顾。
亮点一:骗取登记可处价格10%的罚款
房屋“限购令”出台后,我市出现了大量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案例,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登记秩序。对此,修正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将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2月22日,市常委会委员们在二审该修正案时表示,相对于动辄上百万的违法受益,以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违法成本也太低了!
建议与跟违法挂钩,采取比例罚款的形式,违法受益越高相应的违法成本越高。
昨日通过的修正案表决稿采纳了委员们的建议,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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