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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个税被转嫁 20%个税将成为房价上升推手

中国产经新闻报  2013-04-22 09:04

[摘要] 按照政策规定,本应由卖房者承担的个税,经过买卖双方协商,由买房者承担。其实,这种状况在政策未实施前就已经被、媒体所预判,在一个需大于求的市场中,任何加诸于卖房者身上的税赋都将被转嫁到买房者身上,而转嫁的程度只取决于供需比。

近日媒体报道,北京已有批二手房交易缴纳了获利部分20%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案例出现,28万元个税由买房者承担。其中在伟业我爱我家集团代理的、缴税的是丰台区大成南里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房屋总面积为127平方米,交易房款为280万元,房主购买时价格为140万元,此次交易获利140万元,所缴纳的个税数额为140万元的20%,也就是28万元。

按照政策规定,本应由卖房者承担的个税,经过买卖双方协商,由买房者承担。其实,这种状况在政策未实施前就已经被、媒体所预判,在一个需大于求的市场中,任何加诸于卖房者身上的税赋都将被转嫁到买房者身上,而转嫁的程度只取决于供需比,比如前面所说的案例,因为此套房源在该区域属于抢手房源,买卖者比例约为5:1,所以经过协商,20%个税由买房者承担。

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不发生转变,在需大于求的市场中,二手房交易中20%个税将成为房价进一步上升的推手。在二手房交易中,20%个税是买房者所承担的交易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就将被计入所购买的房产价值之中,在这个房屋再次买卖时,这20%个税必将计入房产卖价之中,也就是说,房屋在下次交易时价格已经上涨了20%个税的价格,20%个税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是在变相地推高二手房价格。

对于新盘来说,由于二手房交易须缴纳获利部分20%个人所得税,一些购房者怕承担这部分费用转而购买新房,新房的购置税费低廉的,将使得对二手房的需求短期内被分流到新房市场上去,让本已需大于求的新盘更加供需失衡,让本已蠢蠢欲动的新房价格再次爬升。尽管这种价格的上涨有可能是短期的,但其对于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价格高点会像标杆一样竖立在卖房者和买房者心中,当这种短期上涨成为中期趋势时,将会带动周边二手房价格的上涨,这就会形成一种新房带动二手房上涨——二手房推动新房上涨的恶性循环。

此次北京出现20%个税被转嫁的案例是给房地产调控敲了一个警钟,任何市场上的宏观调控都不可脱离市场规律——供需关系,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目前的调控政策大部分是在抑制需求,而增加供给——保障房建设则显得杯水车薪。在房地产调控伊始,各大开发商资金链承压而采取以价换量的销售手段,同时各大城市采取限购政策,这就形成短暂的试产供需平衡,也是房价较为平稳的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发商资金状况转好,而越来越多的购房者符合购房要求,房地产市场供需再次失衡,需大于求的状况再次出现,房价也重拾升势。所以,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离不开供需双方的调整,但其关键在于供给。

成家立业一直都是年轻人的梦想,刚需是毋庸置疑的,哪怕下一代将来每人都拥有一套或者两套的房屋,但就目前来说,买房依然是年轻人为看重的。所以,房地产调控必须注重供给。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新房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二手房供应量就尤为重要,相关部门应该通过税收等政策让那些闲置的二手房房主把房子“吐出来”,也应允许他们获得。

房地产调控必须要符合市场规律,否则不仅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反而会对市场发展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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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20%个税纠纷案开庭 解读避税漏洞

(来源:新京报)据悉,买房6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果遇上新“国五条”颁布实施。因涉案房屋非卖家住房,按照新规规定,过户要缴纳20%近十万的个人所得税。买房人认为卖房人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购房成本”增加,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个人所得税。

昨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首起新“国五条”20%个人所得税纠纷案。

买卖双方于2007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因为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需要房本满五年。五年期满后,房屋还没过户就遇到了“新国五条”出台。

面对可能被征收的20%所得税,买卖两家谁都不愿意承担,闹上了法庭。

昨日下午,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审理此案。

2007年9月19日,原告曾先生和被告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打算从李女士处购套经济适用房。

曾先生称,签约后,他按约定期限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26000元。因为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需要在房产证满五年后才能办理过户。

2012年7月,该房已取得房产证满五年,满足了过户条件。但因房价不断上涨,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今年3月底,“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细则要求出卖非住房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且今年4月8日前一律不予办理此类房屋买卖的网签手续。

曾先生称,其间他曾多次与李女士联系、协商,无果后决定“走法律程序”。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承担“国五条”北京细则实施导致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等。

“原告说找不到我的陈述不符合事实。”昨天庭审时,李女士称,2012年6月30日房屋就可以过户,自己也曾找过原告,都没找到。

没有在新“国五条”前办理过户,双方都有责任,“不是因为我这一方违约,不同意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因此,她只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同意支付新规规定的20%个人所得税。

因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法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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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访

法官:“避税攻略”可能失去房产

房山法院法官卢涛称规避20%个税可能遭遇司法制裁或交更多税

自从新“国五条”颁布后,关于如何规避20%所得税的招数应运而生。这些招数是否真能派上用场,房山法院法官卢涛就此作出了解读。

招数1

假离婚假结婚过户房产

【举例】

这种避税招数分为:步,欲买卖房产的夫妻离婚;第二步,卖方房主与买方异性结婚,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然后再离婚,房屋归属买方异性;第三步,原买卖双方夫妻各自复婚。这样,二手房过户总费用只需要办理结婚、件的费用和房产证更名的费用,几百元即可搞定房产交易过户。

【解读】

法官称,假结婚假离婚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会发生“弄假成真”、“假戏真做”的情形,离婚时约定房产后,离婚后拒不复婚;或者与对方家庭异性结婚并在房产证上加名,任何一方拒绝办离婚手续并提出其他财产要求……这些均将给婚姻与家庭带来巨大危害,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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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数2

签订阴阳合同

【举例】

一套原价50万、实际成交价200万的二手房,按新规应计征“”部分20%个税,即30万。如买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将成交价写成100万,个税将为10万。

【解读】

法官指出,貌似双方皆大欢喜的阴阳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常会引发诉讼:房主想按“阴”合同的实际价收钱,按“阳”合同的较低价纳税;购房者则称“阳”合同才是真实合同价。法院一旦查明存在阴阳合同,会认定目的为规避纳税的合同无效,还将建议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逃税的法律责任。

法官称,即使购房人按阴阳合同少缴了税款,但日后再卖房,房屋高于实际差价,将多交部分税款。

招数3

新规实施前将房卖子女

【举例】

赶在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前,到派出所开出子女关系证明,到房管部门把房子“卖给”并过户给孩子。孩子只需缴纳契税和按目前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一套市价100万的房子,如当初购买价为10万,那么部分就达到了90万,按新“国五条”规定需缴纳部分的20%的个人所得税18万元。而按此招数,仅需按照总价款的1%缴纳1万元个人所得税。日后,如孩子仍以100万出售该房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

法官称,如果日后孩子私自将房屋出售,而未将房款交给老人,会给老人日后的居住、养老等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孩子遭遇离婚,该房产将作为孩子家庭的共同财产被分割。如果孩子存在债务,房产可能被法院执行。

同时,法官指出,目前各大城市对于二套房、三套房的限购力度比较大。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孩子如日后自身有购房需求,将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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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数4

假借债务纠纷骗取以房抵债裁决

【举例】

按照房屋成交价,二手房买卖双方伪造欠款事实,由买方持房主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主偿还欠款。庭审时,卖方承认欠款数额及事实,并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用于还债,愿意以房抵债。终,法院将二手房判给买方抵债。

【解读】

法官指出,新实施“民诉法”对当事人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企图加大了打击力度,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的司法制裁。另外,法院也不会支持当事人所谓的“以房抵债”约定,当事人如果自愿用除现金外的其他财产还债,也将由执行阶段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解决。如因为房价涨跌,购房方对法院裁决反悔,不再要求买房,而是故意“弄假成真”持判决向卖房人要求返本付息,或房主“将错就错”自愿“还款”而反悔不再卖房,另一方往往会向法院自曝虚假诉讼真相,从而通过司法程序撤销生效法律文书。这样,双方均将受到严厉的司法制裁。

招数5

借用公司名义售房

【举例】

以公司名义售卖二手房并无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可以借用公司的名义将房屋出售出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解读】

法官指出,借用公司名义售房,当事人首先需要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转让时要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避税效果并不明显。此外,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可能被公司进行抵押、担保、买卖等处置,实际房主权益将受到损害。公司财务状况出现问题,该房产可能被作为公司固定资产遭遇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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