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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

深圳新闻网  2014-07-03 09:50

[摘要] 昨日,深圳市地税局依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的规定,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

据悉,昨日,深圳市地税局依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的规定,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

自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5654.8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深圳去年6月前商业房贷可转公积金贷款 满足8大条件】

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又有新的时间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日前发布公告称,定于2014年6月16日早上7:00起,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放款时间为2013年6月(含6月)之前的职工,可预约办理“商转公”业务。去年9月16日,深圳个人“商转公”正式上线运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称将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分批预约时间段。

深圳“商转公”有什么条件?需要哪些材料?记者为大家总结如下:

一、办理“商转公”需满足8项条件

1在本市已办理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不含公积金贷款);

2 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3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 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5 申请人或者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6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未出现贷款记录,且符合公积金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7 同意提供符合《商转公贷款规定》的担保;

8 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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