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房产之争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市民谢先生与黄小姐离婚后就是因为房产的分割问题闹得彼此心力交瘁。期间,黄小姐称自己被80多岁的前婆婆泼尿进行侮辱;谢先生80多岁的母亲郑老太则怒斥前媳妇没人性,打了自己。曾经的一家人,为了房产反目成仇,大动干戈。
律师说法
房子分割媳妇有份
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甘勇明律师。甘律师称,因为深圳发展的特殊性,过去原住民自建房的多,出现类似这样的房产纠纷并不少见。从谢先生和黄小姐提供的证据来看,谢先生认为父母是房产人,是基于房子是在父母之前的土地上建成,并且父母也出了一部分资金修建,房产应该归父母,前妻和自己都没理由分房产。
而黄小姐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该处房产是在她与谢先生的婚姻存续期修建,并且她在弟弟的担保下向银行借钱建房,自称装修所花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所以按修建房子所花的费用,黄小姐也有权对房产提出分割要求。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只不认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提出的平分房产的部分,但明确说明该处房产黄小姐也是共有人之一,所以参与分割的要求是合理的。
甘勇明律师称,像旧村屋的房产因为历史的原因,多数没有房产证的。因此,如果要防止类似这样的事情发生,建议房主明确一下产权。如果是夫妻,一定要明确房产是共有还是属于一方。如果是父母与子女,也要明确房产的人是谁。
像这样婆媳大动干戈的事情,看似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但法律是公平的,双方只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事情就不会闹到这样的地步了。
甘勇明律师也提醒说,离异夫妻无权擅自分割一方父母名下房产。2011年7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其中“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是如果谢先生的父母有证据证明该处房产有权(比方说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并且房屋修建时黄小姐分文未出,那谢先生和黄小姐离婚,黄小姐便无权与其他人共有分割权。(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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