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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2-04-11 16:47

[摘要]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领军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左右。

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内的管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免租期届满后需续租的,领军人才应当通过其用人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申请续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领军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房地产证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五)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领军人才持本人身份证和购房补贴合同于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3年的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是否在本市租住过免租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价的50%,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80%和20%,购房单价以申请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条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领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由新用人单位持人才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新用人单位、人才签订购房补贴补充协议或者通知领军人才,并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补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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