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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2-04-11 16:47

[摘要]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人才,是指在2010年5月14日后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此时间后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毕业证、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四)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五)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八)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九)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十一)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十二)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已经提交的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到期的,申请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新的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停发其租房补贴。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本条款第(一)、(八)、(九)、(十)、(十一)项规定材料的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或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实施人才安居。

各区与用人单位、人才签订的人才安居相关合同应当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的人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 人才安居的具体实施形式、条件、标准、程序确需调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市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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