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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仍按"暂缓登记"处理 深圳拟出房产证新规

深圳商报  作者:屈宏伟  2012-09-11 08:29

[摘要] 为与《物权法》相衔接,近年来我市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相关修改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房产证遗失补发无需登公告

为与《物权法》相衔接,近年来我市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相关修改工作。经过多轮纳智、修改,市常委会于昨天下午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获悉,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市房地产权登记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简化登记申请材料等。

市民可于月底前将立法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到市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室(电子邮箱:xubi@szrd.gov.cn;传真:0755-82108743;联系电话:0755-82108425)。

“违建”仍延续“暂缓登记”的处理

早在去年7月2日,市法制办已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条例》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意见。该版本对原《条例》的许多条文都作了修改,其中一处重要修改是增加规定,明确了7种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等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但记者从昨日市常委会公布的《条例(修正草案)》看到,去年修订草案送审稿关于不予登记的7种情形的规定,并未出现在本次修改的版本中。《条例(修正草案)》对涉及“违建”等事项的登记处理,仍延续原《条例》中的规定,即“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登记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他暂缓登记的情形还包括: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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