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与《物权法》相衔接,近年来我市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相关修改工作。
确认市房地产权登记作为法定登记机构
据了解,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2009年机构改革中市编办明确“市房地产权登记统一集中负责全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在此背景下,自2009年以来,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核发了62万余本房地产证,并且尚在继续发证当中。
由于以登记名义发证与原《条例》的规定不符,大量业主已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登记核发的房地产证无效,由市规划国土部门重新核发房地产证。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对原《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授权登记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理由是,以登记机构为登记主体,有利于规避登记错误赔偿时司法强制执行并直接划拨市规划国土委账户上财政资金的风险,也降低了对登记行为的复议、诉讼的受理层级。
此外,除授权登记今后作为我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此前登记以自己名义直接作出登记行为的效力予以追认。
房地产证遗失补发或将无需登公告
据介绍,原《条例》关于建筑物权初始登记资料的规定,已与现行立法规定不一致,如“竣工验收证”已变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有的实际与房地产登记无关,如“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导致“办证难”,不利于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交易秩序的维护。因此,《条例(修订草案)》拟规范相关表述,剔除与登记无关的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四件无关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减少办证迟延引发的纠纷。
此外,原《条例》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的,除由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200元左右)外,还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六个月,公告费昂贵(3000元),费时耗财。本次修改中,《条例(修订草案)》就拟删去补发公告这一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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