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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只跟村集体谈确权 深圳37万栋小产权房何从

广州日报  2012-08-27 10:36

[摘要] 记者调查发现, 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在对部分城市更新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其实早已按照这一政策在进行操作, 此前建造和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其权属面临较大的政策与法律风险。称:“对于深圳小产权房的确权,《暂行措施》实际上释放出较大的政策信号,即只允许政府与集体对话, 不认可违法建筑的各种业主。”

新规明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的土地确权主体”

解读:买“小产权房”者不管以何种形式,都不受法律保护

深圳37 万栋违法建筑确权信号释放

22 日深圳市政府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 对于众所关注的小产权房确权问题,《暂行措施》明确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作为的土地确权主体。

据记者调查发现, 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在对部分城市更新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其实早已按照这一政策在进行操作, 此前建造和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其权属面临较大的政策与法律风险。

有称:“对于深圳小产权房的确权,《暂行措施》实际上释放出较大的政策信号,即只允许政府与集体对话, 不认可违法建筑的各种业主。”

关键解读

关于万众瞩目的深圳“小产权房”确权问题,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主任宋丁分析说:“《暂行措施》实际上释放出较大的政策信号,应该是一个解决的方向,即只允许政府与集体对话,不应该认可违法建筑的各种业主。”

政府有了对话主体,旧改项目方能尽早落实

宋丁指出,《暂行措施》为了加快城市更新项目的进展,在指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将“试水”主体确权这一政策。

该《暂行措施》指出,在主体确权上,历史用地的实际占有人可能包括集体、原村民及非原村民等, 相当复杂, 政府认为,这些都是国有土地,因历史原因而被各种主体占用,那就只能以村集体作为“的土地确权主体”,这样才能理顺关系,才有对话的主体,才能让旧改项目尽早落实。

土地是国有的,任何人的占用都是违法的

宋丁认为,不管是村民还是个人,在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的用地上,占用土地建造房产,其实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土地是国有的,任何人的占用都是违法的,因而面对这些违法建筑,政府只能认可村集体,让村集体作为确权主体。”他认为,购买小产权房者,不管是以合同还是目前所流行的公证书形式,都是没用的,不受法律所保护。

尽管当时确实有村集体非法买卖小产权房或土地,但“卖的一方是违法的,这应该由政府跟村集体算账;但买的人是要承担风险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试探市场反应,将运作在37 万多栋违法建筑用地上

宋丁强调,此次政府将村集体作为“的土地确权主体”摆上台面,凸显出一个强烈的政策信号希望在指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尝试探索经验,并试探市场的反应,“以后完全有可能在30 多万栋违法建筑用地上运作,政府不可能与小老板和小业主对话,要对话只能与村集体来谈,从中寻找政府、业主、集体、公众等多方的一个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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