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报道称二手房交易征税20%已存在20年 始终未变

中国经济周刊  2013-03-12 09:42

[摘要] 3月1日发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

一个“税”字,让太多的人开始惊慌失措。

3月1日发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

3月4日(周一),沪深两市的招商地产、保利地产、万科A、金地集团四家房地产上市企业龙头股票相继跌停;而各大城市的存量房交易,恐慌气氛弥漫于人潮拥挤的夹缝中,有的交易甚至通宵运营以满足不断涌入的过户人群;四处泛起的流言、预测,各路人马的分析批判……整个市场被突如其来的“征税20%”搅成了一锅粥。

“征税20%,真的是横空出世吗?

“征税20%”的规定已存在了20年

“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依法”二字,从何而来?

1994年,国家将3部旧版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修改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条款显示,“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其第五条第五款解释称:“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1994年到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经过6次修订,但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重要内容并未出现过变更。因此,如果从1993年算起,“二手房交易要缴纳20%的个税”的规定已经存在了20年。

2006年7月,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税,是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1999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是,基本政策始终未变。

记者查询后得知,上述1999年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

二手房也有"身份证"! 房源编码可甄别虚假房源

深圳二手房成交上周创新高 3月将迎成交高峰期

快一周能过户! "红本在手"二手房迅速"蹿红"

一线城市"冷暖"不均:深圳二手房卖家坐地起价

深圳二手房成交量"井喷"购房者预期有转向迹象

二手房市场呈现量稳 业内建议无需恐慌购房

刚需客放弃"二手房"市场 开发商提价新楼盘热销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本文导航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深圳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