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深圳出台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历史违法建筑经处理确认后,可进行房地产登记,但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但有三类历史违法建筑在补缴地价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2009年6月2日后违建不予确权
根据工作方案,原则上试点工作自2014年4月1日起一年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市查违办会同市土改办和各区政府提出方案,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限时延长。在本方案确定的试点区域外的有关区域,如申请纳入试点处理,其试点期限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市规土委相关查违工作人员介绍,工作方案下发之后,前期是宣传和培训,正式进入确权处理预计从4月下旬开始。原则上至明年4月1日开始,就要对《处理决定》及《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此试点累积的经验基础上,在全市推开历史违建的处理。此外,他还介绍,针对此项工作,规土委专门开发了可以跨多个职能部门的系统,下周各单位就要上报授权人员,这也意味着相关工作人员到位,下一步的正式处理可以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列入确权范围的历史违建,应属2009年6月2日之前的建设项目,此后新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适用。而据了解,2009年6月2日前,市规土委曾对全市历史违建进行过普查登记,但尚有少部分未能及时申报登记。此次工作开展期间,2009年6月2日前违建未申报的部分可进行补申报,已申报的历史违法建筑不得重复申报。补申报工作在今年7月31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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