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规划国土委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金光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委托深圳市控股有限公司管理。
□背景
金光华广场交易始末
上世纪90年代
南国影剧院面临拆迁。为偿还即将到期的2000多万元银行贷款,南国影联选择与金光华集团合作建设这个旧改项目,项目用地在开发前由两地块相连组成。
块是南国文化广场用地,土地面积12874平方米,权属单位为南国影联,为1987年3月批准的划拨用地,用地开发前现状主要是绿化、广场用途。
第二块地是南国影联用地,土地面积5040.2平方米。地上有一栋名为南国影剧院的6层综合楼,于1992年投入使用,土地使用年限从1984年8月至2004年8月。
2000年8月7日
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就南国文化广场用地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建成后对物业按7:3进行分配。同年8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金光华集团以5500万买断地下开发权。
2000年3月1日
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合作建设申请。在合作建设中,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多次就协议进行补充或更改。
市规划国土委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金光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委托深圳市控股有限公司管理。
2002年2月8日
双方就第二块地签订“重建南国综合电影院”合作协议。协议就建成后7:3分成比例进行更改:无论经批准的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为多少,南国影联应拥有新建物业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作为电影院使用,另加30平方米票房一间;若地面以上建筑超过八层,南国影联另拥有超过部分20%的建筑面积;其余建筑面积归金光华集团。作为交换,金光华集团同时支付南国影联拆迁补偿及经营损失共计人民币1.61亿元。
2002年12月8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将土地面积10670.7平方米的合并地块出让给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用地性质由文化产业改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截止日期为2042年12月8日。为此,金光华集团补交了4.1亿元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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