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2日,市五届常委会审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时,委员们一致赞同《修正草案》提高对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同时也提出,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职人员仅“依法给予处分”远远不够,应该对如何“依法给予处分”作出明确规定以及细化处罚标准。
赞同骗购保障房追究刑责
委员们赞同《修正草案》增加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此条款将产生极大的威慑效应。傅伦博委员提出,执法需要和司法机关做好衔接,真正起到威慑作用。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诈骗罪予以严惩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谭国箱委员说,要像抓醉驾一样来抓骗购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修正草案》对不同阶段被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实行区别对待,对此,有委员表示异议。何杰委员认为,这些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在不同的阶段被发现,凭什么住进去以后发现了就要加大处罚,而住进去之前被发现处罚会轻一点?我觉得这从法理上说不通。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对弄虚作假行为采取罚款5000元的措施,质疑声音一直不断。傅伦博委员说,保障性住房条例实施10个月就出现了法规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问题,立法如何才能符合大多数市民要求,是值得立法机关思考的问题。(来源:房天下业内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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